(2025)粵2072民初17025號
責任編輯:李玨盈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25-11-12
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粵2072民初17025號
中山市星瑞家具有限公司、莫昭怡、曾志偉: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創贏百川商貿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山市星瑞家具有限公司、莫昭怡、曾志偉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訴訟文書,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粵2072民初1702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星瑞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內向原告中山市創贏百川商貿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0000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5倍從2025年5月8日起計算至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莫昭怡在未出資70萬元本息范圍內對被告中山市星瑞家具有限公司前述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二、被告曾志偉在未出資35萬元本息范圍內對被告中山市星瑞家具有限公司前述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中山市創贏百川商貿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00元,訴訟保全申請費1270元,合計4570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創贏百川商貿有限公司預交),由被告中山市星瑞家具有限公司、莫昭怡、曾志偉負擔,并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內向原告中山市創贏百川商貿有限公司支付。
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