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粵2072民初25078號
責任編輯:李玨盈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25-11-12
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粵2072民初25078號
黃海青: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欖鎮海誠五金店與被告黃海青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訴訟文書,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粵2072民初2507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被告黃海青連帶承擔(2022)粵2072民初16537號民事判決項下中山市古鎮久旭五金廠向原告中山市小欖鎮海誠五金店支付貨款63205元及利息(以尚欠貨款為基數,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的義務;
二、被告黃海青連帶承擔(2022)粵2072民初16537號民事判決項下中山市古鎮久旭五金廠向原告中山市小欖鎮海誠五金店支付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義務;
三、被告黃海青連帶承擔(2022)粵2072民初16537號民事判決項下中山市古鎮久旭五金廠向原告中山市小欖鎮海誠五金店支付案件受理費690元、訴訟保全申請費652元的義務。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14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小欖鎮海誠五金店預交),由被告黃海青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中山市小欖鎮海誠五金店支付。
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