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粵2072民初17010號
責任編輯:李玨盈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25-11-12
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粵2072民初17010號
張新華、劉曉蘭: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鋒和模具配件商行與被告張新華、廣州固華鋼結構有限公司、劉曉蘭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訴訟文書,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粵2072民初1701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被告廣州固華鋼結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中山鋒和模具配件商行支付貨款47373元及逾期付款損失(以47373元為基數,自2024年2月27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張新華、劉曉蘭對被告廣州固華鋼結構有限公司負擔的上述判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1元(已由原告中山鋒和模具配件商行預交),由被告廣州固華鋼結構有限公司、張新華、劉曉蘭負擔,并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直接向原告中山鋒和模具配件商行支付。
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被告張新華、劉曉蘭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聯 系 人:鄭安淇 聯系電話:0760-22588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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