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粵2072民初17048號之三
責任編輯:李玨盈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25-11-12
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粵2072民初17048號之三
覃文平、覃慶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與被告覃文平、覃慶梅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訴訟文書,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粵2072民初1704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被告覃文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償還貸款本金121293.13元及相應利息、罰息(截止2025年8月4日的利息4805.33元、本金罰息736.81元、利息罰息153.39元;從2025年8月5日起不再計收利息,本金罰息、利息罰息分別以實欠本金、應付未付正常利息為基數,按罰息利率計算至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覃文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師費8052元;
三、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對被告覃文平名下位于中山市橫欄鎮長安南路120號朗晴盛薈園12幢1002房的房地產[不動產權證號:粵(2016)中山市不動產權第0021912號,不動產登記證明號:粵(2016)中山市不動產證明第0009841號]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上述第一、二項債權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四、駁回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39元(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預交),由被告覃文平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直接向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
自本院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被告覃文平、覃慶梅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