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粵2072民初17101號
責任編輯:李玨盈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25-11-12
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粵2072民初17101號
周佳惠: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鎮鎮匯泉合成材料門市部與被告廣東惠浦萊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周佳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訴訟文書,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粵2072民初1710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被告廣東惠浦萊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中山市古鎮鎮匯泉合成材料門市部支付貨款14000元及利息損失(以14000元為基數,自2025年4月9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中山市古鎮鎮匯泉合成材料門市部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元,訴訟保全申請費160元,合計310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古鎮鎮匯泉合成材料門市部預交),由被告廣東惠浦萊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并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古鎮鎮匯泉合成材料門市部支付。
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被告周佳惠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聯 系 人:鄭安淇 聯系電話:0760-22588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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