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粵2072民初17236號
責任編輯:李玨盈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25-11-12
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粵2072民初17236號
林治強、劉利、林春男: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華的樂斯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山市心毅照明有限公司、林春男、中山市治強燈飾有限公司、林治強、劉利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訴訟文書,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粵2072民初2669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心毅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治強燈飾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中山市華的樂斯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貨款38899元及利息(以38899元為基數,自2023年8月4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林春男對被告中山市心毅照明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林治強對被告中山市治強燈飾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中山市華的樂斯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33元,訴訟保全申請費433元(原告中山市華的樂斯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已預交),由被告中山市心毅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治強燈飾有限公司、林春男、林治強負擔。原告中山市華的樂斯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多預交的案件受理費833元和訴訟保全申請費433元,由本院予以退還;被告中山市心毅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治強燈飾有限公司、林春男、林治強應向本院補繳案件受理費833元和訴訟保全申請費433元。
自本院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被告林治強、劉利、林春男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