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粵2072民初17263號
責任編輯:李玨盈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25-11-12
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粵2072民初17263號
廖國威: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車智慧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與被告廖國威車輛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因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訴訟文書,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粵2072民初1726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被告廖國威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中山市車智慧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支付車輛維修費1850元及資金占用利息(以1850元為基數,自2025年4月21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廖國威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中山市車智慧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支付停運損失費890元及資金占用利息(以890元為基數,自2025年4月21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三、被告廖國威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中山市車智慧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1000元;
四、駁回原告中山市車智慧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已由原告中山市車智慧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預交),由原告中山市車智慧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負擔20元,被告廖國威負擔30元。原告中山市車智慧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多預交的案件受理費30元,由本院予以退還;被告廖國威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補繳案件受理費30元。
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被告廖國威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聯 系 人:鄭安淇 聯系電話:0760-22588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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