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粵2072民初17469號之一
責任編輯:李玨盈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25-11-12
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粵2072民初17469號之一
李國明、李艷彤: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衛樂環境科學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山市美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謝武、李國明、李艷彤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無法與你聯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5)粵2072民初1746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美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中山衛樂環境科學有限公司支付貨款34020元及違約金(以34020元為基數,自202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
二、被告中山市美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中山衛樂環境科學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5000元及訴訟保全保險費500元;
三、被告謝武在195萬元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被告中山市美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償的上述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四、被告李國明在105萬元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被告中山市美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償的上述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五、被告李艷彤在105萬元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被告中山市美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償的上述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六、駁回原告中山衛樂環境科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59元,訴訟保全申請費444元,公告費200元,合計1503元(該款原告中山衛樂環境科學有限公司已預交),由被告中山市美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謝武、李國明、李艷彤負擔,并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中山衛樂環境科學有限公司支付。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