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粵2072民初17642號
責任編輯:李玨盈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25-11-12
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粵2072民初17642號
謝思利、吳其澤:
本院受理原告張云青訴被告謝思利、吳其澤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因無法與你聯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5)粵2072民初1764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被告謝思利、吳其澤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張云青歸還借款本金182000元。
二、駁回原告張云青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元(已由原告張云青預交),由原告張云青負擔387元,被告謝思利、吳其澤負擔3913元,原告張云青多預交的391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謝思利、吳其澤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向本院繳納訴訟費3913元;公告費340元(原告張云青已預交),由被告謝思利、吳其澤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自行向原告張云青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O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