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粵2072民初24749號
責任編輯:李玨盈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25-11-12
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粵2072民初24749號
吳基文、黎圓:
本院受理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與被告吳基文、黎圓信用卡糾紛一案,因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訴訟文書,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粵2072民初2474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被告吳基文、黎圓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償還信用卡貸款本金86893.45元及利費(截至2025年10月12日的利費共計69983元;之后至本金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以實欠本金為基數,自2025年10月13日起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
二、被告吳基文、黎圓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師費800元;
三、駁回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82元,訴訟保全申請費1291元,合計4673元(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預交),由被告吳基文、黎圓負擔,并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直接向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
自本院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被告吳基文、黎圓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