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粵2072民初26697號
責任編輯:李玨盈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25-11-12
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粵2072民初26697號
梁有權: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曉輝塑料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山市凌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梁有權、丁婉儀、顧凌康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訴訟文書,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粵2072民初2669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凌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中山市曉輝塑料貿易有限公司支付貨款28500元及利息(以28500為基數,從2024年12月15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梁有權對被告中山市凌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梁有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中山市曉輝塑料貿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3000元及擔保服務費700元;
四、駁回原告中山市曉輝塑料貿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86元(原告中山市曉輝塑料貿易有限公司已預交),由原告中山市曉輝塑料貿易有限公司55元,由被告中山市凌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梁有權負擔631元,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直接向原告中山市曉輝塑料貿易有限公司支付。
自本院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被告梁有權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