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粵2072民初10471號之一
責任編輯:李玨盈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25-11-12
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粵2072民初10471號之一
廖子儀: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萬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廖子儀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因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訴訟文書,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粵2072民初10471號之一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被告廖子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中山市萬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間的物業服務費合計2273.4元及相應逾期付款違約金[每月的物業服務費違約金以151.56元為計算基數,自每月6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一年期)計算];
二、駁回原告中山市萬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原告中山市萬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已預交),由被告廖子儀負擔,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萬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支付。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聯系地址:中山市黃圃鎮興圃大道中143號黃圃人民法庭
聯系電話:0760-23303819、23303270 承辦法官:潘國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