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粵2072民初17246號
責任編輯:李玨盈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25-11-12
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粵2072民初17246號
李國慶:
本院受理原告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與被告中山市東鳳鎮維也納歌舞廳、李國慶侵害作品放映權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因無法與你聯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5)粵2072民初1724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東鳳鎮維也納歌舞廳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享有放映權的音樂電視作品;
二、被告中山市東鳳鎮維也納歌舞廳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共33000元;
三、被告中山市東鳳鎮維也納歌舞廳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本案債務時,由被告李慶國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四、駁回原告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15元(原告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已預交),由原告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負擔1890元,由被告中山市東鳳鎮維也納歌舞廳、李慶國負擔625元;原告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多預交的案件受理費6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中山市東鳳鎮維也納歌舞廳、李慶國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向本院繳交案件受理625元。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