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粵2072民初18052號之一
責任編輯:李玨盈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25-11-12
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粵2072民初18052號之一
關國堂: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唯品富邦消費金融有限公司與被告關國堂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無法與你聯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5)粵2072民初1805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被告關國堂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四川省唯品富邦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償還貸款本金5782.08元并支付利費485.48元及罰息(以尚欠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24%,從2024年10月22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四川省唯品富邦消費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公告費200元,合計250元(該款原告四川省唯品富邦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已預交),由被告關國堂負擔,并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直接向原告四川省唯品富邦消費金融有限公司支付。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