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粵2072民初29411號
責任編輯:李玨盈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25-11-12
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粵2072民初29411號
侯崗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善達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山點舞科技有限公司、侯崗峰勞務派遣合同糾紛一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25)粵2072民初2941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被告中山點舞科技有限公司、侯崗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中山市善達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勞務費123331.75元及利息[自2024年11月5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訴訟保全申請費1137元,合計1142元(原告中山市善達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已預付),由被告中山點舞科技有限公司、侯崗峰負擔,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善達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支付。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于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