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時鐵、戴如權訴中山市優車貝樂貿易有限公司、王哲、汪振興
責任編輯:李玨盈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25-11-12
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優車貝樂貿易有限公司、王哲、汪振興:
本院受理的異議人劉時鐵、戴如權與被異議人中山市優車貝樂貿易有限公司、王哲、汪振興執行異議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無法聯系,送達未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執行異議申請書副本、告知合議庭成員通知書、證據等訴訟材料。異議人提起執行異議,請求裁定:
請求追加王哲、汪振興為(2025)粵2072執8224號被執行人。
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相關意見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五日內,舉證期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五日內,逾期將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