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粵2072民初19250號
責任編輯:李玨盈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25-11-12
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粵2072民初19250號
周玉南、周新發、靳雪妮、林文東:
原告中山市東鳳鎮鎂琪琳電子廠與被告中山市美悅電器有限公司、周玉南、周新發、靳雪妮、林文東,第三人中山市富盈電器有限公司、彭兆昌、黎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本院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方式送達未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25)粵2072民初1925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美悅電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中山市東鳳鎮鎂琪琳電子廠支付貨款1076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7645元為基數,自2025年3月18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中山市東鳳鎮鎂琪琳電子廠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52元(已由原告中山市東鳳鎮鎂琪琳電子廠預交),由被告中山市美悅電器有限公司負擔并須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繳納,原告中山市東鳳鎮鎂琪琳電子廠預交的案件受理費2452元由本院予以退還。公告費200元(已由原告中山市東鳳鎮鎂琪琳電子廠預交),由原告中山市東鳳鎮鎂琪琳電子廠負擔。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被告周玉南、周新發、靳雪妮、林文東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聯系地址:中山市東鳳鎮鳳翔大道60號東鳳法庭
聯系電話:0760-22788012、22788515
